返回

地狱公寓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二十三章 断头魔,不止一个?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   听着一个男人如此直白地宣布爱着自己的妹夫,柳彬顿时感觉很是恶心。他怎么也没想到,昔日那个沉稳冷静的妹夫,居然会是断背!

    柳彬看着眼前的康晋,此刻是越来越火大,妹夫居然背着妹妹,和这个男人……光是想想就起鸡皮疙瘩!

    “罢了。我要去找容慕,也没时间和你扯淡!听着,以后别再让我看到你,否则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!”

    接着,柳彬就走出门去,将门重重关上!

    容慕失踪后,柳欣立即去警察局报案了。由于她是断头魔所杀的人的家属,警察局很重视这一案件,迅速立案侦查。而根据她所说,当时,她带着儿子出门去买东西,而儿子从房间里取出了一包红色的塑料袋。当时她问那里面是什么,儿子没正面回答。

    这段证词中,完全没有提及,柳欣有闻到血腥气。如果唐枫是被断头魔杀害不久,血腥气息肯定很浓,不光如此,大量的鲜血也会渗透塑料袋滴落在地面上。所以,判断下来,当时唐枫被杀害,应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。

    慕容蜃也有将这段证词传达给银夜等人。

    最后见到唐枫的人,是银羽。而昨天早上,唐枫打伤银羽后离开,声称要银羽去调查藤容慕,随即离开。接着,到了接近黄昏的时分,才看到藤容慕塑料袋内滚出的唐枫人头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大概能够推断出杀害唐枫的人的时间。慕容蜃因为没见过人头不好判断,而且也没找到唐枫的尸体。不过,认为保守计算,应该是在上午的时候,就被杀害了。

    而杀害唐枫的人,究竟是不是藤容慕?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凶手是藤容慕,但是,这一点也可能是公寓布置的陷阱。因为,藤容慕真是断头魔并且是鬼的话,那么他怎么可能会摔跤把人头露出来给他们看到?如果他是断头魔且是人类,试问一个小孩子如何做到连续将那么多成人的头拔下来?又不是拔萝卜!

    这么分析下来,藤容慕很可能不是断头魔。而藤飞雨,反而显得可疑。

    因此……这时候华连城夫妇,在柳彬离开后不久,来到了康晋的门前。

    康晋曾经说,他在那家咖啡馆的厕所内,见到了藤飞雨。也就是说,很可能断头魔实际上,是藤飞雨的幽灵。这也和蓝奇提及的鬼有关,因为他很可能在电视或者报纸上看到藤飞雨生前的照片。

    因此,确定康晋的证词真伪,尤为重要。

    不过,即便康晋的话不假,藤飞雨究竟是否真的就是断头魔,依旧很难说。鬼魂能够轻易幻化形象,因此,变成藤飞雨来迷惑住户,也是大有可能的。

    不过,确定这一点,依旧还是比较重要的。如果确定断头魔是藤飞雨,或许就能够有对策。

    同时,根据皇甫壑那边的情报,在藤飞雨被杀害的仁月街附近,孙静轩捡到了那块礼品店赠送的手帕。因此,也需要判断,究竟藤飞雨是不是去过白严区,购买过圣诞节礼物,获赠了那块手帕。

    连城走到康晋门前,按下了门铃。老实说,他究竟会否给他们开门,也很难确定。其实,他在警察局已经有了口供,本不需要再来一次。可是,华连城还是觉得,亲自来确认一下,更为稳妥。

    康晋开了门,看见了门外的华连城和伊?,顿时一副不耐烦的样子,说:“又是你们?来干什么?”

    连城见他嘴角的伤口,心一惊,随即,康晋就把门死死关上了。

    无论接下来连城如何劝说,他都不肯开门。

    也罢,反正,康晋的证词也是有的。来见他,也只是为了获取进一步线索罢了。

    目前,断头魔的嫌疑人,有以下几人。

    第一嫌疑人,是藤容慕。他带着的塑料袋中,掉出了唐枫的人头,而且唐枫生前也提到过藤容慕很可疑。

    第二嫌疑人,是藤飞雨的幽灵,有康晋的证词作为凭据。

    第三嫌疑人,则是那个模拟图上的未知男人。这个人曾经在青田公园和厉馨的公寓都有被目击的记录,而吴真真更是力证,这个人是杀害了那名照相馆中的工作人员的凶手。

    第四嫌疑人,则是目前不知下落的刘子盛。刘子盛有很大可能是厉馨的情人,而如今又莫名其妙失踪了,嫌疑也不小。

    综合起来一看,一个可能性渐渐萌生。

    断头魔……难道不止一个人吗?或者,有分身?

    不,确切讲,是不止一个鬼吗?

    然而,藤容慕和刘子盛都失踪了,藤飞雨的亡灵到哪里去找?那个模拟图男子,连名字都不知道,更是无从查起。

    警方对那家照相馆附近封锁了交通进行排查,不断查访目击者。

    而那名照相馆的小伙子被杀害的原因,根据吴真真的证词,产生了一个可能。那就是,照片。

    照相馆内的电脑也被破坏掉了。也就是说,电脑里可能有着不可以让住户看到的东西。从这一点来判断,很可能是照片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蓝奇拍摄的照片,也许是重要线索。

    然而,蓝奇的遗物

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(第2/3页)
网站无法打开请发送任意内容至邮箱 ltxsba@gail.com 获取最新地址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