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乱清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一八三章 生死较量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    “刺马案”最吊诡的,还不是案件本身,而是案件的查办。龙腾小说 ltxs520.com

    凶犯张文祥,就擒之后,由始至终,未曾动刑这是极其不正常的。

    摆到台面上的理由,是此等穷凶极恶之徒,既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,犯此十恶不赦之案,自然是早就抱了必死之念,打轻了,毫无用处;打重了,只怕瘐毙狱中他是第一号的钦命重犯,如是,上上下下,方方面面,可怎么交代的过去?嘿嘿,老兄也是晓得的,不晓得有多少人巴望着封了他的口呢!

    主持审讯的漕运总督张之万、江宁将军魁玉,都是这样一个主张。

    会审的署理藩司孙衣言、营务处总办袁保庆,大不以为然,据理力争:既然“打轻了,毫无用处”,那么,不打,就更加没有用处了!凶犯狡悍,不用大刑,单靠软磨,怎么可能吐一字之实?

    咳咳,凶犯愍不畏死,就算施以大刑,也未必管用啊……

    不然!凶犯抱了必死之念是一定的,可是,枭首,一眨眼的事情;凌迟虽苦,也不过一会儿的功夫,熬一熬就过去了。大刑不同!反复勘磨,凶犯再怎么狡悍,也不免有崩溃的一天!一副夹棍,三根横木,看似平平无奇,可是,多少英雄好汉,刑场之上,白刃加颈,意气自如,三木之下,却问什么,说什么!

    咳咳,还是要慎重行事,熬刑不过,胡乱攀咬,如之奈何?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张之万和魁玉,反对动刑,除了担心自己成为马新贻第二之外,较之孙衣言、袁保庆,毕竟“站得高、看得远”真把幕后主使问了出来,可拿他怎么办啊?真到了那个时候,才叫“如之奈何”呢!

    就这样一直扯皮扯到了“中央来人”刑部尚书郑敦谨,以及最最重要的那一位:回任两江的曾涤生。

    另外,不晓得算不算巧合:郑敦谨是湘乡人不但是湖南人,还是曾国藩的同乡。

    “刺马案”一出来,慈禧和恭王,就晓得必须叫曾国藩回任两江了除了他,谁也摆不平两江目下的局面。

    曾国藩的回任两江,是一个明确的信号:朝廷向湘系屈服了。

    从此之后,直至清帝逊位,两江再也没有脱离过湘系的掌控。

    曾国藩既回任两江,并主持“刺马案”的审理,则凶犯的没有幕后主使,便无悬念了最后,曾国藩、郑敦谨联名出奏,说什么马新贻严办海盗,张文祥和海盗素有勾连,有激使然,乃行刺马新贻泄愤,云云。

    最重要的一句,“实无主使别情。”

    张文祥“比照谋反叛逆,凌迟处死,并摘心致祭”,算是对马新贻多少有了个交代。

    对于这份结案的奏折,孙衣言、袁保庆愤然作色,坚决拒绝署名。

    “刺马案”的另一位主审人郑敦谨,则做了件有清两百年来他这个级别的官员从未有人做过的事情:结案的奏折一经拜发,立即告病挂冠,且既不等朝廷允准,也不回京复命,直接就从江宁回了湖南湘乡老家。

    可以想见,郑敦谨虽然是湖南人,但被迫做违心之语,内疚神明,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。

    刺马一案,上上下下,曲意弥缝,证明了一件事情:凶犯的背后主使,一定是朝廷不能、不敢加以重罪的人物除了其人本身不能入以重罪之外,他所代表的势力,更是朝廷不能、不敢与之翻脸的。

    如此一来,谁是这个幕后主使,便呼之欲出了。

    关卓凡以为,嫌疑最大的,有两个,一个是曾国荃,一个是黄翼升。

    湘系中,曾国荃的地位,自然高于黄翼升,不过,曾老九多少还是有一定的“政治觉悟”的,他若真要做这样的事情,不会不和他老哥商量,而他老哥一定不会同意,如此一来,所谋就多半不能成事。

    所以,扒拉来,扒拉去,黄翼升的嫌疑最大。

    如果赵景贤赴江宁本任之后,对湘军的散兵游勇,如马新贻之“抓住了,该枷的枷,该杖的杖,该明正典刑的,明正典型”,那么,就无法排除蹈马新贻的覆辙的可能性,而且,这个可能性,还是很大的。

    前头已经说了,江宁的情形,本时空的洪绪元年,较之原时空的同治八年,并无实质性的不同。

    不同的是双方掌握的武力的对比。

    湘军屡加裁撤,台面上的武力,较之轩军,已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了。

    但是,绝对的武力不代表绝对的安全。

    马新贻是怎么死的?他在江宁练了几营新兵,那一天,例行校阅之后,步行回署校场就是署西的箭道,同总督署几乎就是一门之隔。就在马新贻即将进入署西门之时,张文祥突然闪出,一刀刺进了马的胸膛。

    一边是校场,一边是总督署,身旁还有督标中军副将、传令官、戈什哈等一众武装随从,关防还能再严密些吗?兀自挡不住有心人的博浪一击!

    张文祥其人,仔细想一想,真正是个叫人毛骨悚然的人物。

    身手的迅捷凌厉,尚在其次,关键是这份视死如归,思之令人惊心!

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(第1/2页)
网站无法打开请发送任意内容至邮箱 ltxsba@gail.com 获取最新地址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