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地狱电影院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十二卷 第三十三章 侯爵VS叶想!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    龙傲天,可以说是死不瞑目。更多小说 ltxs520.com

    主元婴死亡后,第二元婴的神识自然也同样被切断,存活不了多久了。木灵分身的躯体,也开始重新变回木灵之躯。

    不可一世的龙傲天,最终死在了侯爵手中,不可谓不憋屈。不过,其实也可以说是不冤枉,毕竟,无间业火和雷霆之龙,都是但丁转生投胎后,重新进行召唤的,尽管因为各种局限,两大至宝也就是中型院线的水准,但是用来杀龙傲天……还是不难的。

    更何况,还有侯爵所动用的诛仙剑?尽管如今这断裂的诛仙,和全盛时期相较简直是萤火比之皓月,可是……对于虚弱的龙傲天而言……又如何抵挡?

    不过,这还不算结束。

    认识了那么久,他对叶想,一直都是互相防备着。今时今日,也是如此。

    既然要杀叶想。。自然要做好万全准备。

    先,他朝着那木灵分身走了过去。此时,里面的第二元婴,正在以惊人的度萎缩着,放任不管的话,就会彻底死亡。不过,如果这时候有人给第二元婴注入法力,那么第二元婴,也可以替代主元婴成为新的龙傲天。。…。

    当年,龙傲天就是为了保命,才耗费时间,炼制出了第二元婴。即使主元婴死亡,第二元婴只要被救回,还有生存希望。

    侯爵来到了那木灵身躯前,将诛仙高高举起,再度刺下!

    那诛仙剑,立即将那木灵身躯撕碎,随即将第二元婴活生生撕出体外!

    那第二元婴。相比主元婴略微小一点,这时候,元婴上面迷你的龙傲天面孔,已经是因为恐惧而扭曲!

    龙傲天从来不会想到。他居然会展到任人宰割的地步!

    “求你……求求你……放过我。我什么都答应你!”

    “赎死券,诅咒之物,修炼经验,甚至女人……你想要什么,我都给你!你已经杀死我的主元婴,夺取主角光环了。求你放过我,我愿意和你订立元神契约,立你为主!”

    可惜……

    侯爵这个人,从来不会给自己留下后患。招惹他的人,他不惜一切代价。将其抹除。

    当年,他就连自己的亲兄弟,都可以下狠心亲手除掉。更遑论龙傲天?

    等他死后……接下来,轮到的,就是叶想了!。…。

    然后,侯爵忽然张大了嘴巴,就将那小型元婴,一口吞了下去!

    直接生吞元婴!

    元婴。对于妖魔。或者魔修而言,可以说是大补之物。而死灵法师和魔修也有很多接近的地方。所以,生吞元婴,对侯爵而言,也可以大大增强法力!

    魔鬼……魔鬼!

    被侯爵吞入肚子的瞬间,龙傲天的脑海中第一反应就是这个词!

    要知道,元婴看起来就是人类婴孩的样子。而侯爵竟然毫不犹豫,就将这元婴吞进去。甚至都不咀嚼几下!

    很快,侯爵体内的死灵法力。就迅将吞噬进去的元婴予以吸收,顿时,侯爵在这元婴的法力滋养下,又一次变强!

    可惜的是,没能吞噬掉主元婴。毕竟主元婴的法力还是比较强大的,自然要尽快灭杀为好,第二元婴则是已经没有反抗能力,当然要吞噬掉。

    这个时候,叶想根本就连动弹都很困难。侯爵吞噬掉元婴,却是刹那间完成的。而在元婴被吞噬掉后,叶想就看到侯爵身影犹如疾电一般冲到了面前,继而,那诛仙剑,就将叶想的身体完全刺穿!…。

    。…。

    “无……无名……”

    “我当年出身天阴宗杀手堂,就是为了有一日,可以将你杀死。你也该知道这一点,一旦有了机会,我随时都会动手!”

    叶想和龙傲天不同,他不会向侯爵求饶的。

    在他当初算计侯爵的时候,就已经预料到会有今日。无论是因为什么,他的确一度动过夺取侯爵生命的想法。这个世界上,没有道理说只能他去杀人,不允许其他人杀他。侯爵现在动手,合情合理,他无话可说。

    但是……他叶想不会因此,就引颈受戮!他死了,雨朔母女会怎样,可想而知。如果可以换取她们母女的平安喜乐,叶想完全可以心甘情愿死在侯爵手上。

    但是现在不行!

    “阿修罗道!”

    随着一声大吼。。叶想的脸上,一道道黑色的诡异纹样开始浮现。同时,叶想的脸上,肌肉一块块凸起!

    “死……死!”

    坦白说,在目前的状态下勉强进入阿修罗道,叶想已经是在走取死之道。要知道他不是死灵法师,死灵法师最不怕的就是濒死状态,哪怕就是真的被杀死,甚至灵魂都堕入了冥界,都可以重新归来,从死的状态回归生者!他的命,只有一条!。…。

    可是,现在的他勉强化身阿修罗,却根本无法和侯爵相抗衡!

    重新夺取了主角光环,并且吃下元婴,侯爵海涅如今的实力,已经不在龙傲天之下,而叶想则是重伤,何况侯爵使用的还是诛仙剑!


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(第1/2页)
网站无法打开请发送任意内容至邮箱 ltxsba@gail.com 获取最新地址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