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儒武争锋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八百四十六节:方运可敢决一死战!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    只见一直端坐在姜雨柔身后,仿若天塌不惊的秦枫缓缓睁开眼睛,看向面前手持双刃锋矛的冉闵道:“请问执法堂的冉堂主,我秦枫犯了何罪,让你圣裁武院有这样大的胆子,居然敢当众刺杀一名诸侯太尉!”

    圣武境都没有到的武者,也许在武圣眼中,尤其是冉闵这样接近武神的强者眼中,几如蝼蚁,可一旦加上“诸侯太尉”这四个字,立刻就会让这类强者都有所忌惮。更多小说 ltxs520.com

    毕竟中土七国名义上归圣裁武院统辖,由武帝领导,但武帝飞升之后,各国都极其厌恶圣裁武院干涉本国的事务。

    圣裁武院又没有足够的实力再弹压七国,尤其是一些大国,本身就有神武境,乃至真武境的强者,只不过名义上不属于诸侯,属于圣裁武院罢了。

    但圣裁武院若要对诸侯动手,这些势力和力量必然会掣肘牵制。

    如果冉闵刺杀燕国太尉秦枫的事情坐实了,冉闵又说不出合理合法的理由……

    别说他只是执法堂的堂主,圣裁武院的鹰犬,即便他是帝女那样级别的圣院长老,都要吃不了兜着走。

    去职是肯定的,如果遇到厉害强势的诸侯,肇事者甚至会被废掉武脉,成为废人。

    冉闵在看到秦枫开口说话时,就已经有点吃惊了。

    再低头看书山幻界之内,摘下面具的秦枫,正面带寒意,看着一言不发的方运。

    “腐儒误我!”

    顿时冉闵心里把要他出手试探秦枫底细的方运,祖宗八代都给骂了一遍!

    说什么他诱使秦枫进书山文海救场,再由他出手,当众破掉秦枫在渑池上方的假象傀儡,人赃并获,就可以坐实秦枫是儒道中人,这件事情。

    虽然冉闵也很不解,方运一个儒门新圣,为什么要这般不择手段地试探、陷害秦枫……

    如果秦枫真的会儒术,又是一名隐藏在武家诸侯中的儒门半圣,方运作为稷下学宫的新儒圣,儒家的最高领袖,高兴还来不及呢……

    为何要这般下死手?

    当时带信来的杨素就冷笑着说了这样一句话:“一山不容二虎!”

    方运是儒圣,又怎么可能允许儒家再出一个实力跟他相若的秦枫?

    何况秦枫的名声、人气,甚至文名都比他还要高,与他合作,方运若是没感到如坐针毡,那才叫奇怪了。

    杨素当时还说了当初儒君与墨子相争儒圣的事情,即便儒君在后来千年的儒家人评论中,近乎完人,不是依旧把墨翟逼得出走武家,创立了圣武学院吗?

    也正是这一番话,打动了冉闵。

    可现在,这一切的计划全部错乱了。

    秦枫的话音刚落,旁边的燕王已是大声说道:“方运暗算我燕国儒生在前,冉闵偷袭我燕国太尉在后,你二人今日若不给燕国一个交代,寡人就到圣裁武院去告御状,让帝女大人给一个圣裁!”

    听得这话,冉闵本来就已对方运一肚子火,当即说道:“我出手非要取你性命,乃是方运要试探你的虚实,要怪,你怪方运去吧!”

    一语落下,七国哗然。

    虽然圣裁武院执法堂这样甩锅的行为,让人觉得有些不妥,但武家和儒家本来就不对盘,不过是执法堂和稷下学宫都与秦枫有矛盾,暂时联合了而已。

    “我就给你一个交代”,这是什么意思?

    秦枫要在渑池对他动手?

    就在他把目光看向齐国武圣姜还珠,似是请求帮助时,秦枫已是冷声笑道:“对了,本次渑池大会,稷下学宫是代表齐国参战的,方运出手也必是为了帮助齐国……”

    “不如齐国替他们给一个交代如何?”

    没等姜还珠应口,秦枫就狮子大开口道:“济西之地,千年来所有侵占燕国的郡县领地,全部归还,外加高唐、聊城两座城池,不知姜圣肯不肯割肉了?”

    “若齐国担不起这样的责任,就作壁上观即可!”

    “倘若惹火上身,千年前济西惨败的前车之鉴,也没有过去太久的时间吧!”

    齐王和齐圣姜还珠万万没想到,秦枫居然敢威胁怏怏齐国,而且还提的是齐国最惨痛的一段历史。

    后世历史和中土历史里,都有的一段历史,燕国武圣乐毅统合六国伐齐,六个月时间就几乎令齐灭国的惨败,重创了齐国的国力,也让燕国一度兴盛,跻身强国之林。

    当年的乐毅,对内励精图治,君臣不疑,对外纵横捭阖,百战百胜……

    与现在的秦枫,何其相似……

    关键现在乐毅究竟在何处,有没有续命成功,也还是未知之数。

    而且此番完全是方运自己作死,理全被秦枫给占了,齐国若要保方运,就得跟燕国翻脸。

    齐王和姜还珠,还真的没有这样的魄力。

    看到齐王和姜还珠不再说话,秦枫终是桀骜而笑,看向方运道:“方运,要么你交出大道浩然笔和向燕国赔罪,要么你与我就在这渑池之上,一决生死!”

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(第1/2页)
网站无法打开请发送任意内容至邮箱 ltxsba@gail.com 获取最新地址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